一、婚前买房婚后加名,财产应如何计算
关于婚前购买房屋并在婚后将配偶添加至所有权人的相关事宜:
1.如果在婚姻缔结之前已经购置房屋,并且所有款项均已在婚前全额支付完毕,那么该房屋将被视为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过程中,该财产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和裁决。
2.假如在婚前仅支付了首次付款,而后续还款工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且房产证上只记载了一方的姓名(或者同时注明了自己父母),那么尽管房产总体上仍可界定为个人婚前财产,然而自婚后领取产权证起所花费的按揭贷款部分,则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有关各方可以通过签署相关协议来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处置;
若无法达成协议,最终权益将归属登记在产权证上的一方,但尚未归还的债务应由登记方承担,而在此前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金额,未登记在房产证上的一方有权向登记方提出追索要求。
3.若是在婚后购置的房屋,无论房产证上的权属人为哪位,也不论首付资金来源以及各贡献者的出资比例之间如何分配,此房屋皆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对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算婚前财产吗
在婚姻缔结之前便已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添附了配偶的姓名作为房产共有人,则可以界定为夫妻双方对先前财产所有权的重新调整与约定。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将参与到财产的划分过程之中。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或曰从两人完婚之后直至任何一方逝世或是离婚协议签署之前的这段时间所获得的所有财富。在此期间内,夫妇间的任何收益,除了事先达成共识的除外,皆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之范畴。比如,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本质上属于他单独所有的财产。
然而,如果他选择在婚后在房产证上增添配偶的姓名,这在法律层面上被解释为丈夫向妻子的赠予行为。否则的话,是不可能随意在房产证上增加任何人的姓名的。此时,这栋房产就会变成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换句话说,假设在婚后某一方主动地将另一方的名字挂在房产的所属权之上,那么从赠与角度来看,妻子自然有权分享房产的支配权。在婚前购买但在婚后加注配偶姓名的房产中,无论是有贷款、抵押还是已经还清贷款的房产,都可以随时进行添加名字的操作。但是对于那些尚未偿清贷款的房产来说,是无法履行过户手续从而添加彼此姓名的,必须待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后方能增设名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由单方全额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產,而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部分则应被认定為双方共有的财富。倘若在婚前已就房屋的所有权进行了添加配偶姓名的操作,那么婚后所产生的所有贷款部分也将被视为是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在此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签订相关协议或者根据房屋产权的归属来确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此外,无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登记在何人的名下,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债务与权益的划分必须清晰明了,这其中可能会涉及到协议的签署、房屋产权的归属以及追偿等诸多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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