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不到十级,就是不构成伤残等级,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鉴定不出伤残怎么赔偿
在遭遇工伤事故后,经过权威机构进行劳动能力评定,结果未能达到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以下权益以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间,其享有的原有工资和福利待遇将保持不变,由用人单位按照既定的周期负责支付。
这是为了保证伤者在恢复过程中的生活质量不因经济负担而受到影响。
2.对于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范围和标准,就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保障职工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3.劳动能力鉴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例如鉴定所需要的医疗耗材、技术支持等,都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承担并予以按时支付。
除此之外,立法还明文规定,遭受工伤之人还可以享有以下权利和利益:
如享有免费的职业培训权、定期复检权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鉴定不到十级,就是不构成伤残等级,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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