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告性辞退的情形
预告性辞退的情形如下:
(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预告性辞退有什么情形
(1)当劳动者患上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依旧无法进行原来的工作,也不能承受雇主为其重新安排的其他工作内容;
(2)如果劳动者达不到现有职位的要求,即其无法胜任现有的工作,即便经过培训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或对其工作量做出合理调整,仍然存在同样的无法适应工作的问题;
(3)劳资双方法律基础建立的条件已经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原本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然而在经历了充分协商之后,仍然不能找到改变劳动合同内容的妥协方式以实现双方利益均等化。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预告性辞退的情形如下:
(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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