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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
简单的说就是债权和物权成立的条件不同,但是合同一经诺成即告成立且生效,但是物权的生效需要质押物转移占有。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质押合同是否属于担保合同
鉴于质押合同被视为担保合同之一种。
所谓担保合同,系指为了催促债务人切实履行其债务,从而确保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债权人(同时也可视为担保权益所有者)与债务人之间,或者是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方(具体而言,即是担保存款人为代表的担保人)友好商议形成的一份协议。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足额的债务款项,或者无法履行相应的债务义务之时,这份协议将通过特定手段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利受到充分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
质押权以质押物的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
简单的说就是债权和物权成立的条件不同,但是合同一经诺成即告成立且生效,但是物权的生效需要质押物转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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