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于仓储合同框架下,保管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首先是提供凭证的责任,即除非另有交易惯例否则无论何时,当寄存人将物品交付至保管方后,保管方都应该立即出具相应的保管凭证。
其次,妥善管理和保存所接受储存物品的义务。
保管方不得将受托保管物品任意委托他人进行保管,除非双方当事人之前已达成了另外的协议。
如果保管方因未按照前述规定擅自转委托他人保管,造成储物损失的话,需对由此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负责。
接下来,禁止转交给他人保管的义务,这一点不仅适用于货物本身,也同样包括涉及到货物储存场所或方式的协商。
当没有出现急迫的情况或者为了保护寄存人的利益时,保管方不能私自改变储物的储存地点或者储存方式。
最后且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禁止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此类物品的义务,除非此前已经得到寄存人和保管方之间的明确约定并且获得同意。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二、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权利有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首先是在保管期限届满后,依法享有领取保管物的权力;
其次,对于没有明确设定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具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法定权益;
最后,当保管人由于个人过失或其他原因导致保管物被毁损或者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寄存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向保管人提出索赔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于仓储合同框架下,保管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首先是提供凭证的责任,即除非另有交易惯例否则无论何时,当寄存人将物品交付至保管方后,保管方都应该立即出具相应的保管凭证。
其次,妥善管理和保存所接受储存物品的义务。
保管方不得将受托保管物品任意委托他人进行保管,除非双方当事人之前已达成了另外的协议。
如果保管方因未按照前述规定擅自转委托他人保管,造成储物损失的话,需对由此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负责。
接下来,禁止转交给他人保管的义务,这一点不仅适用于货物本身,也同样包括涉及到货物储存场所或方式的协商。
当没有出现急迫的情况或者为了保护寄存人的利益时,保管方不能私自改变储物的储存地点或者储存方式。
最后且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禁止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此类物品的义务,除非此前已经得到寄存人和保管方之间的明确约定并且获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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