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回原籍服刑需满足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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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缓刑期间,犯罪人须遵守法律、定期汇报,严格会客规定,异地居住需审批。监管工作通常由居住地司法局负责,非户籍外地居民可申请在户口地矫正。缓刑适用于轻罪、悔罪、低风险再犯及社区影响小者。附加刑照常执行。缓刑试行期:拘役加一年,最低两个月;有期徒刑加五年,最低一年,自判决生效算起。
缓刑不回原籍服刑需满足什么条件

一、缓刑不回原籍服刑需满足什么条件

关于缓刑期间,若无法返回原籍执行,应事先报请考察机关进行审批,并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

1、务必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积极配合监督方的工作;

2、依照考察机关的具体安排,定期汇报个人活动;

3、保障遵守考察机构关于会客方面的相关规定;

4、如需离开现居住的市、县或迁往他处居住,必须先报请考察机关批准。

关于缓刑的执行地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其日常监管工作将由所居住地的司法局(所)承担;

2、当某人犯非在户籍所在地被定罪,但在外地无固定住所时,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让其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域接受社区矫正服务;

3、因生活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更换居住地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至司法所,由其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征得新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确认之后再做出决策。

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那些被认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可以考虑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自我反省意识较强,有ashed悔过之意;

3、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罪可能性低;

4、判定后宣告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当针对某一位被宣判缓刑的犯罪分子,若其被附加了其他犯罪行为,该附加刑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另需特别注意,缓刑的试行时间:

1、若被判拘役,其缓刑考验期应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一年,最低不得低于两个月;

2、若被判有期徒刑,则缓刑考验期应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五年,最低不得低于一年;

3、缓刑考验期自被裁决之日开始计算。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不回原籍服刑要什么条件

关于缓刑期间,若无法返回原籍执行,应事先报请考察机关进行审批,并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

1、务必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积极配合监督方的工作;

2、依照考察机关的具体安排,定期汇报个人活动;

3、保障遵守考察机构关于会客方面的相关规定;

4、如需离开现居住的市、县或迁往他处居住,必须先报请考察机关批准。

关于缓刑的执行地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其日常监管工作将由所居住地的司法局(所)承担;

2、当某人犯非在户籍所在地被定罪,但在外地无固定住所时,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让其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域接受社区矫正服务;

3、因生活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更换居住地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至司法所,由其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征得新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确认之后再做出决策。

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那些被认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可以考虑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自我反省意识较强,有ashed悔过之意;

3、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罪可能性低;

4、判定后宣告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当针对某一位被宣判缓刑的犯罪分子,若其被附加了其他犯罪行为,该附加刑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另需特别注意,缓刑的试行时间:

1、若被判拘役,其缓刑考验期应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一年,最低不得低于两个月;

2、若被判有期徒刑,则缓刑考验期应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五年,最低不得低于一年;

3、缓刑考验期自被裁决之日开始计算。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关于缓刑期间,若无法返回原籍执行,应事先报请考察机关进行审批,并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

1、务必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积极配合监督方的工作;

2、依照考察机关的具体安排,定期汇报个人活动;

3、保障遵守考察机构关于会客方面的相关规定;

4、如需离开现居住的市、县或迁往他处居住,必须先报请考察机关批准。

关于缓刑的执行地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其日常监管工作将由所居住地的司法局(所)承担;

2、当某人犯非在户籍所在地被定罪,但在外地无固定住所时,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让其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域接受社区矫正服务;

3、因生活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更换居住地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至司法所,由其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征得新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确认之后再做出决策。

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那些被认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可以考虑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自我反省意识较强,有ashed悔过之意;

3、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罪可能性低;

4、判定后宣告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当针对某一位被宣判缓刑的犯罪分子,若其被附加了其他犯罪行为,该附加刑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另需特别注意,缓刑的试行时间:

1、若被判拘役,其缓刑考验期应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一年,最低不得低于两个月;

2、若被判有期徒刑,则缓刑考验期应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五年,最低不得低于一年;

3、缓刑考验期自被裁决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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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原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譬如在故意伤害罪、故意罪等以侵害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诸如盗窃、、抢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动中,被害人显然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近亲属是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享有继承被害人财产的权利。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应获得的赔偿,理所应当看作是被害人遗产的范围,因而,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备事实根据。
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理解为“应当”,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它既是公诉机关,又是附带民事原告人,享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权利。但需要强调的是,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无权同被告人就经济赔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和解。
原告起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原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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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譬如在故意伤害罪、故意罪等以侵害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诸如盗窃、、抢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动中,被害人显然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近亲属是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享有继承被害人财产的权利。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应获得的赔偿,理所应当看作是被害人遗产的范围,因而,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备事实根据。
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理解为“应当”,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它既是公诉机关,又是附带民事原告人,享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权利。但需要强调的是,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无权同被告人就经济赔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和解。
我想问一下拘役有判缓刑吗需要满足那些条件?我的一个同学因为打架被公安机关拘留了,会不会缓刑?
[律师回复]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由于它是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其刑期虽然较之限制犯罪分子一定自由的管制要短,但在性质上比管制重,又由于它的刑期短,因而又是对犯罪分子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的三种剥夺自由别中最轻的一种。
拘役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虽然都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强制方法,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适用的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六种行为之一,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适用依据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适用以刑法为依据;刑事拘留的适用以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为依据;行政拘留的适用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民事拘留的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长至30日;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实践证明,对于这些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剥夺其短期自由,就不足以惩戒犯罪,如果判处有期徒刑又嫌过重,适用拘役能够收到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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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期间满足哪些条件可以减刑?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监狱服刑期间满足哪些条件可以减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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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在开车的时候被交警拦下来说是超速了,但是没有证据,行政处罚执行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或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
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
法。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即应遵循法定程序。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 律的一种形式。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
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的范围内实施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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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 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

6、行政处罚执行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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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服,证据不足,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回复]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当事人有权要求上一级人民重新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 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人民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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