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已得到公认。
依据相关规制,透过数据传输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途径所达成的可以有效呈现实体表现的记录内容,并且这些数据电文能够借由不断的检索和调阅而实现,均被视为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
在此基础下,当事各方签订合同时,他们有权利选择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暂时未明确定义的合同形式。
然而,倘若法律条款已经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合同形式选择标准,那么任何其他非法定形式都无法得以使用。
一份合同要真正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除了上述形式要求外,还有另外三个必备的前提要素:
(1)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民事行为能力往往与其年龄、智力水平紧密相关;
(2)表达的愿望或意思必须出自真实的意愿;
(3)合同条款内容应遵守法律条文中的强制性规定,不触犯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这两项重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电子签合同有法律效益么
根据我囯《电子签名法》之相关规定,若电子签章确属可靠,则使用该签章所签署的相应协议或合同,将与传统的手写签字或加盖印章方式所形成的合同具备同等之法律效能不相上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已得到公认。
依据相关规制,透过数据传输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途径所达成的可以有效呈现实体表现的记录内容,并且这些数据电文能够借由不断的检索和调阅而实现,均被视为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
在此基础下,当事各方签订合同时,他们有权利选择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暂时未明确定义的合同形式。
然而,倘若法律条款已经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合同形式选择标准,那么任何其他非法定形式都无法得以使用。
一份合同要真正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除了上述形式要求外,还有另外三个必备的前提要素:
(1)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民事行为能力往往与其年龄、智力水平紧密相关;
(2)表达的愿望或意思必须出自真实的意愿;
(3)合同条款内容应遵守法律条文中的强制性规定,不触犯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这两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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