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收回政策是真实存在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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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乡镇政府无权直接征收土地,需国家许可和批准。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公告实施。土地所有者需在公告期内至土地行政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征收农用地需先办转用审批,国务院批准可同时完成征地。省、市一级政府在授权范围内可同步审批,超出则需按程序单独申请。非授权土地征收由省级及以上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任何行为都应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
农民土地收回政策是真实存在的吗

一、农民土地收回政策是真实存在的吗

乡镇政府并非拥有征收土地的合法权利,而此类行为需得到国家的许可和批准方能执行。

具体来讲,当国家需要采取征收土地的做法时,需按照既定的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布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需在公告所示的限定期限内,携带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前往当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事宜。

另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到征收农用地的情况,须依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此过程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则可同步完成征地审批手续,无需再进行额外的征地审批流程;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自身征地授权范围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情况,它们也可以同步进行征地审批,无需再次申请。

但如果超出了这些授权范围,则必须遵循本款首段的规定,另行进行征地审批。

至于要征收前述条款之外的土地,则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务院备案。

再次提醒各位,依法依规行事,共同维护社会法律秩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农民土地收回政策是真的吗

乡镇政府并非拥有征收土地的合法权利,而此类行为需得到国家的许可和批准方能执行。

具体来讲,当国家需要采取征收土地的做法时,需按照既定的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布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需在公告所示的限定期限内,携带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前往当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事宜。

另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到征收农用地的情况,须依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此过程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则可同步完成征地审批手续,无需再进行额外的征地审批流程;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自身征地授权范围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情况,它们也可以同步进行征地审批,无需再次申请。

但如果超出了这些授权范围,则必须遵循本款首段的规定,另行进行征地审批。

至于要征收前述条款之外的土地,则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务院备案。

再次提醒各位,依法依规行事,共同维护社会法律秩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乡镇政府并非拥有征收土地的合法权利,而此类行为需得到国家的许可和批准方能执行。

具体来讲,当国家需要采取征收土地的做法时,需按照既定的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布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需在公告所示的限定期限内,携带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前往当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的征地补偿登记事宜。

另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到征收农用地的情况,须依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此过程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则可同步完成征地审批手续,无需再进行额外的征地审批流程;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自身征地授权范围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情况,它们也可以同步进行征地审批,无需再次申请。

但如果超出了这些授权范围,则必须遵循本款首段的规定,另行进行征地审批。

至于要征收前述条款之外的土地,则由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务院备案。

再次提醒各位,依法依规行事,共同维护社会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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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积极有效进行政策宣传  为了稳步推进土地流转,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服务。积极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体系,如建立专门的网上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使土地流转双方的供需信息有效进行对接。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土地流转的显示大厅,实现土地流转信息实时更新,配备相关的工作人员,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咨询、调解流转矛盾纠纷等一系列服务。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一定要采取形式多样的适合农民实际的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将有关土地流转的政策、目的等准确无误的讲解给农民,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土地,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健全县乡村服务网络,为土地流转提供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形成全社会尤其是是广大农民群众认识、理解和参与土地流转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体系,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行为  政府应对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法》,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序、要求、维权途径等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对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较为陈旧的条款进行修订,使农村土地流转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在法律中要严格限制农村土地流转的用途,保证流转的土地用于农业,避免在流转过程中挪作他用,这也是保证我国耕地面积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坚持自愿、平等、有偿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对土地进行有序流转,发展形式多样的适度规模经营,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首次在2013年“一号”文件出现)。依据法律尽快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帮助农民制定合法的合同样本,并且结合当地土地的基本条件和设施情况,政府引导,鼓励农民互利互换,以解决承包地块不集中、不易实行规模化经营的问题。同时要有效禁止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强迫行为,以保护农民权益不受损,保证土地用途不变,确保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  
(三)健全土地流转机制,推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要在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积极有序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把农业生产从家庭分散经营转向适度规模经营。
首先,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有效监督和规范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依规而行,使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
其次,要加快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同时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有能力的新生代农民工逐步成为“城市人”,改变农民对土地的过度依赖,为土地规模化经营打好基础。  
(四)开展多种途径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培训,提高专业化生产能力  对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农业科技培训形势要多样化:政府要加强投入,可以让农业科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做现场指导;可以利用农村夜校,邀请农业专家,进行现场培训,解疑答惑;可以农业科技合作社,有农业科技专家牵头,农民加入,专家指导,农户相互交流,在共同学习中提高农业科技技能;完善农业科技中介的科技培训功能,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加强监管,提高其培训农民科技素养的能力;要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结合起来,加强国际农业技术的交流合作,不断提高培训水平等等。通过这些培训形式,就可以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户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营销及科学决策水平,指导和鼓励承包户创建品牌,开展粮食产后加工、销售,延长产业链,拓展利润空间,使其农业生产专业化能力不断提高。  
(五)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政府应在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行过程中,重视保护农民的利益,针对农民主动将土地出租或转让出去的情况,政府要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用以保障农民最基本的生计问题,以解决他们的基本生存的后顾之忧;同时,要积极推进农村的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财政要进行相应的资金支持,稳步提高农民医疗报销的比例,提高政府在农民养老金中缴纳的数额,借以提高农民参加医疗和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对于还未开始领取养老金且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农民,政府应通过发展当地的第三产业,解决这部分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保证其生活不会因为出让土地而受到影响;可以探索建立农村互帮互助合作社,建立互助基金,当遇到困难时,用互助基金度过困难,解决燃眉之急;有条件的农民,亦可以自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实现自我保障的多元化,提高应对生活意外风险的能力。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四)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五)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六)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 (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 (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 (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 (三)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方案: (一)国有化方案 (二)私有化方案 (三)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 (四)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流转模式: 1.互换 2.交租 3.入股 4.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5.股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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