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的房屋补偿费标准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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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征收中,必须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民宅补偿,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由省级部门按实情规定。补偿应公正合理,保障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受损,未来生活有保障。农田用地补偿费用由地方政府依据多种因素综合确定,每三年调整一次。非农田用地和地表设施补偿则由省级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农民权益得到公正对待。
土地复垦的房屋补偿费标准如何

一、土地复垦的房屋补偿费标准如何

1、依据法律规定,作为征收土地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对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被征收农村民宅的补偿款;

2、此外,关于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详细规范将由被征用者所属地区的省级政府部门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明确规定;

3、对被征用土地而言,应公正且合理地予以补偿,确保被征地的农民可以在原来生活质量的基础上不受到损失,同时他们未来的生产生活也应得到有效的保障。

为实现这一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依法全面且足额地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同时还需要针对农村村民的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等相关权益提供补偿费用,并且要给被征地农民安排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4、针对农田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其具体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综合考虑该土地的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壤产出价值以及地理区位优势、土地供应需求关系、城镇人口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多个要素来研定并公布统一的区域性综合土地价格。

同时,为保证上述标准的科学有效性,政府应承诺至少每隔三年就要对该价格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5、最后,对于非农田用地、地表附属设施以及青苗类的补偿标准,同样将由省级政府依照实际情况指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二、土地复垦的房屋补偿费是多少

1、依据法律规定,作为征收土地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对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被征收农村民宅的补偿款;

2、此外,关于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详细规范将由被征用者所属地区的省级政府部门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明确规定;

3、对被征用土地而言,应公正且合理地予以补偿,确保被征地的农民可以在原来生活质量的基础上不受到损失,同时他们未来的生产生活也应得到有效的保障。

为实现这一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依法全面且足额地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同时还需要针对农村村民的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等相关权益提供补偿费用,并且要给被征地农民安排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4、针对农田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其具体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综合考虑该土地的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壤产出价值以及地理区位优势、土地供应需求关系、城镇人口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多个要素来研定并公布统一的区域性综合土地价格。

同时,为保证上述标准的科学有效性,政府应承诺至少每隔三年就要对该价格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5、最后,对于非农田用地、地表附属设施以及青苗类的补偿标准,同样将由省级政府依照实际情况指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1、依据法律规定,作为征收土地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对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被征收农村民宅的补偿款;

2、此外,关于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详细规范将由被征用者所属地区的省级政府部门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明确规定;

3、对被征用土地而言,应公正且合理地予以补偿,确保被征地的农民可以在原来生活质量的基础上不受到损失,同时他们未来的生产生活也应得到有效的保障。

为实现这一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依法全面且足额地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同时还需要针对农村村民的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等相关权益提供补偿费用,并且要给被征地农民安排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4、针对农田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其具体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综合考虑该土地的原始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壤产出价值以及地理区位优势、土地供应需求关系、城镇人口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多个要素来研定并公布统一的区域性综合土地价格。

同时,为保证上述标准的科学有效性,政府应承诺至少每隔三年就要对该价格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5、最后,对于非农田用地、地表附属设施以及青苗类的补偿标准,同样将由省级政府依照实际情况指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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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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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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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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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可见房屋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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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可见房屋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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