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能否以泄露秘密为由限制员工流动
当企业在与其拥有商业机密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就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在劳动合同结束之前或者是该名员工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段时间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公司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甚至可能需要变更劳动合同中的部分相关条款和内容要求。
同样地,企业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上述拥有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结束或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一段固定期限内(同样以三年为上限),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并具有直接竞争性质的其他企业单位担任职务,更不能自主从事与原所在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生产或同类业务经营活动。
然而,为了补偿这些受限员工的损失,企业应承诺向他们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企业能否以劳动者不加班为由予以辞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劳动者选择不接受加班时,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原因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换言之,法律明确了企业若需安排劳动者加班,应首先经过与劳动者的充分沟通和协商,由此可见,劳动者选择不加班是其享有并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
倘若用人单位在这一问题上采取非过错性的解雇方式,那么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当企业在与其拥有商业机密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就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在劳动合同结束之前或者是该名员工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段时间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公司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甚至可能需要变更劳动合同中的部分相关条款和内容要求。
同样地,企业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上述拥有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结束或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一段固定期限内(同样以三年为上限),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并具有直接竞争性质的其他企业单位担任职务,更不能自主从事与原所在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生产或同类业务经营活动。
然而,为了补偿这些受限员工的损失,企业应承诺向他们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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