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继承人离世之后,他们便失去了对继承权的行使资格。
如果一个继承人在该财产进行分割之前便不幸去世,但他们并未曾选择拒绝继承的话,此时将会出现转继承这种情况——即将原本属于这个继承人应得的那部分遗产,依法转移给他的法定继任人。
若存在这样的特殊情况,即某个作为遗产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子女,要先于被继承人去世,那么他应该继承的份额就应当由他的直系亲属——也就是他的血亲长辈——来替代继续享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二、继承人去世了由谁来继承
在传承遗产的过程中,应根据第一顺位继承人离世的具体时间选择采用代位继承抑或是转继承策略。若第一顺位继承人早于被继承人辞世的话,则需采纳代位继承制度;反之,若其离世日期晚于被继承人,则应适用转继承原则。财产应依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与继承:
首先是婚姻伴侣、血亲子女以及亲生父母;
其次为同胞兄弟姊妹、祖辈和直系祖父母;
最后为旁系亲戚如姑婆、舅舅等。对于那些无任何有效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便可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特定情况下,如继承人不幸病逝且并未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遗产时,可能发生转继承现象。这种情形意味着死亡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将会自动转移至法定的继承顺序中的其他顺位继承人手中。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该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父亲或母亲离开了人世,那么他们原先应当享有的继承份额将由其直系亲属(包括父或母、祖父母等血液相传的长辈亲人)继续继承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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