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的是什么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我们常说的“非自愿失业”。
在法律层面上,符合以下情况者,可被认定为非因其本人意愿而导致的失业:
首先是劳动合同顺利期满并自动终止;
其次为由于雇主方面单方面宣布结束劳动关系或支付补偿金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再次则包括被用人单位正式开除、解雇以及取消用人资格等。
此外,当劳动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也有权随时通知雇主并解除劳动合同:
其一为在试用期间;
其二为雇主采用了诸如暴力、威胁或是非法拘禁人身自由等不当手段强制其进行劳动活动时。
另外,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于企业及其全体员工均具有深远的影响和约束力,而员工与其单独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等相关标准应不低于集体合同所做出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我应该怎么办
“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一要求在现实中需要满足两个必备要素,分别是“由于个人因素”以及“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结束劳动雇佣关系”。因此,如果仅有其中之一的情况发生,可以判定此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举个例子,当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事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例如按时支付劳动薪酬或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等,使得员工不得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这样的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此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因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但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者陷入了失业的境地,这种情况也应该归类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畴内。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非自愿性失业乃是指劳动者因非自身原由而导致其从就业状态中被迫退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劳工合同自然终止、雇主出于特定原因单独解除合同并给予相应赔偿金,以及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行为不当被开除或解雇甚至丧失现有职业权益等。特殊情形则是如在试用期期间或者受到强迫实施暴力行动进行强制劳动时,劳动者享有单方面接触合同的法定权利。集体合同旨在明确规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基本劳动条件和酬劳待遇,因此,个人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不得低于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