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我国法律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赋予登记以公信力。
因此,一般而言,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但是,利害关系人在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民法典》第二百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房屋产权归属法律规定
各位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事宜,只有经过合法登记后才会产生实际效用;相反地,若是未经登记,则无法引起任何实际效力,但在法律规定中除外。同时,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部分,可不必进行登记操作。
另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详细描述,不动产权属证书堪称为是权利人赖以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权威性证明文件。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各项内容,必须严格与不动产登记簿保持高度一致;若两者之间存在记述不一致的情况,除非有确实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确存有错误,否则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都知道对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制度来确保物权公示的公正和透明。同时,这也使得登记带上了类似于法律公信力的性质。因此,从普遍意义上来讲,只要房产登记簿上明确地记录了某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就可以被认定为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然而,当涉及到与该不动产存在利益关联的当事人时,如果他们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信息有误,他们有权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甚至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且可以选择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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