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条款,刑事案件是否具有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并不一定严格要求。
实际上,是否需要委托辩护人以及其类型和人员等具体事项,均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先自行决定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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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犯罪嫌疑人次日被侦查机关首次传唤或实施了强制性措施时,便可依法自行选择委托辩护人;
而在整个调查取证阶段中,其所能委托且必须委托的,仅限于律师担任辩护人。
另一方面,被指控方具有随时委托辩护人以表达权益及确保正当法律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处以无期徒刑甚致死刑的罪犯、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他们应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并应有辩护人代表其出席庭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刑事案件是看守所还是拘留所
刑事拘留者必须直接进入看守所,因为看守所是专门拘禁那些被依法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构。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相对较轻的罪犯,在其被交付执行刑罚之前,若余刑期限少于三个月,那么看守所可以代为执行相关刑罚。看守所接收并羁押被拘留者的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实施拘留行为的保卫机关需要持有权限等级达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书,以此为凭借将被拘留人正式送往看守所。反之,如果没有此凭证,则不能接受这名被拘留者的羁押。
其次,看守所在初步确定收押申请后,会对被拘留人的身心状况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全方面的检查。只有在所有条件都合格之后,才会决定将该名被拘留者纳入到押解名单中。对于恰巧流程中的符合预先拘留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正在策划尚未实施的犯罪活动、已经进行中的犯罪过程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刻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是在现场目击整个犯罪经过的人认出并指控该犯罪嫌疑人;
(4)在犯罪事件发生后曾试图自杀、潜逃或正在逃跑;
(6)无法提供正确的真实姓名及住址资料,且身份尚不明朗的;
(7)有流窜性犯罪倾向、多次作案痕迹、以及结伙犯罪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享有在各个案件审理阶段自行决定是否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无论是初次传讯还是实施强制措施的环节都可以选择这一途径。然而,在进行证据收集以及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法律义务规定必须要有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值得强调的是,所有人无论何时都应该依法享有的委托辩护权,借此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然而,针对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案件中可能面临严重刑罚或身体伤残风险的人来说,法律已做出明确规定,强制性地要求他们在开庭审判期间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辩护律师出席法庭,以确保这些特殊群体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维护其应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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