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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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承包经营协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解除: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满足合同预设的解除条件;三是在不可抗力、一方明确不愿履行主要债务、长期未能或故意阻止履行主要义务、或违反合同阻碍目标达成等法定情形下,任何一方可依法解除。解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况及法律规定其他情况。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根据相关法规,以下诸种情境可导致土地承包经营协议解除:

一,由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经过详尽协商并达成共识之后,决定对原合同进行解除。

第二,当承包合同中所预先设定的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况成为现实之际也符合解除条件。

第三,如遭遇如下预设的可以由一方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况时,亦可依法解除:

(一)由于无法抵抗的外部力量使得原本合同所预期的目标无法实现;

(二)在合同到期之前,缔约一方通过书面形式或自身的实际行为表达了其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不但没有及时履约且未在被催告后的合乎情理的时间范围内履行主要义务;

(四)当事人以拖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阻断了合同原本预定目标的达成;

以及(五)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动产权的效力范畴。

具体来说,它是指公民或者集体组织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者权利时,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的方式,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作为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依法享有对自己承包范围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的占有、使用权以及收益权,并有权从事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相关的农牧业生产活动。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之解除,其法定途径无非三种:首先,可经由双方自愿并真诚友好地协商后得以解除;其次,符合当事人于合同中所预先设定的解除条件者亦可实现解约目的;最后,在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某一方当事人毫不犹豫地拒绝认真履行其主要债务责任、长期以来未能按期甚至有意逃避其应尽的主要义务或者在违反合同内容的前提下不给目标实现留下任何余地等诸如此类的法定情形时,任一方皆有权依照相关法条行使法定解除权。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列举的解除条件仅为代表性而非全部,实践中可能存在符合其他法制法规规定的情形也有可能导致解除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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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在农村包地栽树,现在效益不好,想把经营权抵押出去,我就是想问问民勤土地承包情况土地经营权能否抵押呢?
[律师回复] 关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物权法》都作了明确规定。《担保法》第37条第(二)项和《物权法》第184条第(二)项都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为这种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方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为保证社员基本生活条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权利,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性质和福利功能。以这种权利作抵押,一旦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抵押人就可能丧失起码的生存条件,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法律规定不能以此作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也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押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但是,依照《担保法》第34条第一款第五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和《物权法》第180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则可以抵押。因为这有利于促进对荒地的开发利用,且其经营周期较长。
我们家的土地被邻居家承包了,我们不打算给他承包了,咨询一下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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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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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你好,我们公司最近承包了一块土地来打算做工厂的,没过几天就被中介打电话来告知我们是非法承包?我就想咨询下您关于承包土地非法经营的情况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没有权利擅自将承包的耕地里的土卖掉,因为你将耕地里的熟土卖掉,等于破坏了耕地的种植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自己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三、破坏耕地类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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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是土地经营商,他与合作方签订的15年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了,想要继续经营,所以想问一下承包合同解除后仍然经营可以吗?
[律师回复] 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应具备的条件是:
①原已存在土地承包合同 关系。
②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③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应当遵守法定的方式。
④必须有土地承包合同 内容的变化。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
前,对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前终止。土地承包合 同解除后,当事人通过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所确立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
或者尚未履行的部分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的解 除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部分发生 效力,不能导致合同自始消灭。
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有以下两种情形:
①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 除。一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二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 除土地承包合同。
②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解除。
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 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二是在土地承包合 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主要义务。
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 合同义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五是 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六是承包方丧失劳动 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七是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
八是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和承 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种。
九是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 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十是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十一是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 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十二是承包指标所依据的
国家定购任务或者税收、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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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依法解除、达到约定条件解除的、承包方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自愿放弃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等。若是依旧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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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收回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收回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乙方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甲方同意解除承包关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承包目的无法实现;乙方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乙方离世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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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怎么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合同中注明双方重要信息在流转合同中要填写出让方、受让方的姓名、详细住址和联系电话,受让方如果是单位,要注明单位法人姓名,当事人是农户的,一般情况下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同时,还要填写流转土地的名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坐落(东南西北相邻的地块名称)和面积(长宽的长度和面积的亩数)。
2、合同中要写清流转期限和签订日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二轮土地承包的期限为30年。我县土地承包从1998年1月1日开始至2027年12月31日,因此,签订合同时,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要明确,填写时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到2027年12月31日计算,合同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27年12月31日。
土地流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2015年6月12日签订合同,则合同自2015年6月12日起生效,因此,合同上要写清签订日期。
3、流转费及支付方式流转双方协商流转价格,计算年总流转费,并确定流转费于每年几月几日支付,以及是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支付。
4、合同中纠纷问题规定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变更、合同解除的基本条件,以及对于合同生效期内出现纠纷中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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