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经过详尽协商并达成共识之后,决定对原合同进行解除。
第二,当承包合同中所预先设定的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况成为现实之际也符合解除条件。
第三,如遭遇如下预设的可以由一方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况时,亦可依法解除:
(一)由于无法抵抗的外部力量使得原本合同所预期的目标无法实现;
(二)在合同到期之前,缔约一方通过书面形式或自身的实际行为表达了其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不但没有及时履约且未在被催告后的合乎情理的时间范围内履行主要义务;
(四)当事人以拖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阻断了合同原本预定目标的达成;
以及(五)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动产权的效力范畴。
具体来说,它是指公民或者集体组织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者权利时,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的方式,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作为承包经营权人,他们依法享有对自己承包范围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的占有、使用权以及收益权,并有权从事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相关的农牧业生产活动。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之解除,其法定途径无非三种:首先,可经由双方自愿并真诚友好地协商后得以解除;其次,符合当事人于合同中所预先设定的解除条件者亦可实现解约目的;最后,在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某一方当事人毫不犹豫地拒绝认真履行其主要债务责任、长期以来未能按期甚至有意逃避其应尽的主要义务或者在违反合同内容的前提下不给目标实现留下任何余地等诸如此类的法定情形时,任一方皆有权依照相关法条行使法定解除权。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列举的解除条件仅为代表性而非全部,实践中可能存在符合其他法制法规规定的情形也有可能导致解除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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