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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程序怎么告知
行政处罚程序的告知:
2、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罚态度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告知程序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送达告知书的同时即送达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程序错误诉讼期限多少
关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相关误操作,我们特此提醒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在其得知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产生之日起到第六个月结束之前提交申请。当然,若有特别法律进行了规定,这个时间限制则将有所变动。在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纠纷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算起,二十年内未提起诉讼的情况将无法再予以受理;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争议案件,如果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算起超过五年仍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同样会拒绝正式介入。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告知环节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行政机关应充分尊重并认真对待当事人提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其次,若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能够被证实成立,行政机关则应当予以采纳。此外,行政机关决不能因为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对其施加所谓的"罚态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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