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投放交强险导致车祸发生并不构成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情况,然而,如果机动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未能按照法规要求为机动车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他们将被有关部门暂时扣押车辆,并依法责令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保操作,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最低责任额度应缴保费的两倍金额作为相应罚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未投保交强险怎么处罚
关于未购买交强险所面临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
1、对于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所有者和管理者,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行扣留该车辆,并要求其依法及时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同时还需支付相当于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两倍的罚款;
2、对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未按规定放置有效保险标志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暂扣,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保险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同时可处以警告或2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除了上述处罚之外,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还可能产生以下不良影响:1、无法提供交强险凭证的车辆,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年审)过程中,将无法顺利通过检验;2、若交强险过期且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仍未续保,则保险费率将会有所上涨,不再享有原有的折扣优惠政策;
3、在车辆脱保期间如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所有损失及赔偿均须由车主自行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虽然机动车未能购置有效的交强险并非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然而,车主或者相关的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该项法规而未进行强制保险的购买,他们将会面临着汽车被暂时扣押以及一定金额的重罚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的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这些人必须补充购买保险,并且针对其没有严格执行该规定的行为给予罚款,罚款额通常为所需缴纳最低责任险保费的两倍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