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无效合同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下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是由于主体资格不适格而订立的合同。
具体而言,如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那么该合同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其次,是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订立的合同。
若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愿来签署这份合同,那么它将被视为无效。
再次,即使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也不能幸免于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如果这些合同不是立法强制要件,就不会因此而被视为无效。
接下来,任何致力于破坏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的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与此同时为维护他人合法权益而采取恶意串通手段缔结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进一步说,倘若合同约定之事项会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因为故意或者严重过失行为导致对方财产受损,这类法定免责条款则不具有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房屋买卖无效合同的七种情形如何避免
在以下六种情况下缔结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第一,合同缔结过程中存在主体资格欠缺问题。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第二,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举例来说,当行为人与相对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此类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第三,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然而,如果这些强制性规定并未直接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这类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合同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合同缔结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和相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合同中的某些免责条款也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具体而言,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一)对对方人身造成伤害的;
(二)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对方财产带来损失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特定情形下,诸如房屋买卖合约因主体资格不合格(如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参与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缺乏真诚(如伪装的意向表达)、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制度(但并非强制性质并导致合同无效)、干扰公共秩序或者背离基本社会伦理道德、具有明显恶意的各方联合侵害他方合法权益以及含有可能引发人身伤害及资产损失的错误或不当免责条款等情况时,该类合约均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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