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的二手房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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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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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期间购置的二手房产归属取决于多种因素:个人财产购买登记在个人名下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无论登记哪方名下,均为共有。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给子女,如非赠与另一半,不算共同财产;父母全款赠与配偶及子女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且无明确比例,房产默认为共同所有;如标明占有比例,按比例划分。
婚后购买的二手房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一、婚后购买的二手房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在婚姻期间购置的二手房产,其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考虑:

1.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以自身个人财产进行购买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那么这个房产应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也可以使用自己个人财产购买房产,然而如果这项交易将房屋登记在了夫妻双方的名下,则这部分房产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3.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他们是把它登记在哪一方姓名之下的,这些房产都应该被视为共同财产,而不是某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

4.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他们的子女购房,并且将这个房产记录在了他们自己孩子的名下。

此时,我们要理解出此次出资并非赠与他们子女和另一半的财产,也就是说,这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5.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中的一方支付了房产的全部价值,把房子给了子女和他们的配偶两个人,然后又将这个房产记录在了自己爱人以及他们孩子的名下,此时,这栋房子自然就归属于夫妻双方,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6.假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都在出资帮助新人购买房产,并且双方父母交付的资金都是通过全额付款完成的。

现如今咱们来看看将这笔资金分成你们两人名字和写在你一人名下的两种情况吧!在你们两人都得到许可,并且未对双方的占有比例做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这种情况下房子就成为了你们共同拥有的财产;

但是,如果在房产证上出现了明确的小伙伴们占有比例,那就没有疑问了,按照比例来分就行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婚后购买的写字楼属于共同财产吗

通常而言,此种情形归类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符合共同财产属性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购置的房地产,若夫妻二人并未就该房地产作出明确约定,且房产证上仅列明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则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若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可以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关于购买的房地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当离婚发生时,如有一方希望获得房屋的使用权,评估机构将对此进行评估,随后再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分配;倘若双方均希望获得房屋所有权,则双方需进行竞价;若双方均无意取得房屋,则人民法院将对其进行拍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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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有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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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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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私企属于什么单位性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私企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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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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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在私营企业的三种类型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都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私企评估模型
纳税评估模型是纳税人申报信息产生的涉税指标基础,实现行业指标和涉税指标有机结合,并互相制约的具体行业数据模型。通过行业代表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和经营特点,测算出企业单位产品耗能、辅助材料消耗量、计件工资等指标参数,再采用投入产出法、关键部件控制法、单位产品耗材耗能测算法、计件工资控制法等方法,推算出产品产量或销售额的线性公式或表格 ,由此分析企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对各要素的依赖程度,全面准确的进行科学分析和行业指标监控。
作为国家税务骨干企业,航天信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通过选取具备生产经营规律的行业企业,选准计算产品产量或销售额的关键指标,建立纳税评估模型进行量化分析,进一步提高税源企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评估时,在企业实地采集电费、原材料耗用量等相关信息输入模型,准确计算出企业产品产量或销售额,避免重复无效劳动,提高企业工作效率。模型运用激发财税人员加强学习的积极性,随着生产工艺提高,评估模型有关参数将发生改变,这就要求税务会计不但学会应用模型分析,还要加强对数学、经济、企业经营管理的学习,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模型参数进行测算,保证企业纳税评估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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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属于哪些法律性质
[律师回复] 对于定金属于哪些法律性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
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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