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是否需要对所有财产都进行平均分割
离婚并非针对全部财产进行平均分配,现行法律仅认可分割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关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虽可以进行平等分割,然而这并不构成强制性的义务。
在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程中,如能得到双方一致达成的共识则可实现均等划分,若无法取得统一意见,最终应交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公正裁决。
需要强调的是,不论男女,每人所具备的能力与拥有的经济状况不尽相同,因此在分配夫妻财产上需适度地体现对女性利益的关注和维护。
此外,对那一方需承担抚育子女角色的父母来说,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亦须适当考量并保障孩子的利益不受损伤。
还有,当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犯下严重错误,如婚内出轨、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另外一方等,无过错的配偶有权申请提出损害赔偿,或是依法要求减少甚至不予分割财产给过错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是否可以保留居住权
即便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仍然有权享用居所。若房屋在婚前行置或者租住,那么在判断和确定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情况下,也需要考量离婚时男女双方对于较为贫困的一方面临的扶持责任,尤其是尊重并遵循照顾女性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可能会直接判定无房的一方继续享有使用房屋的权利。
这在农村地区的夫妇离婚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主要是为了确保女子的居住权益;而在城市租赁房屋的情形下,则更多地体现在对非房屋所有或者租赁者的居住权保障之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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