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遗嘱具有如下显著特性:
首先,遗嘱作为一种独创性的法律行为,其本质在于仅需要遗嘱人为该行为的唯一主体,通过单方面意愿的表达,就可以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其次,遗嘱的订立需要遗嘱人拥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对于限制行为能力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者而言,他们并没有立下遗嘱的权力,因此无法此类人士进行遗嘱安排。
再次,遗嘱的设立过程中并不允许代理,必须完全体现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遗嘱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遗属依据法律规定定制遗嘱需满足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首先,遗嘱的制定者必须具备全面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遗嘱应当准确地反映遗嘱制定人的真实意愿;再者,遗嘱应避免在任何情况下被篡改或变更;此外,遗嘱制定人还应该享有对相关财产的自由妥善处置的权利;最重要的一点,遗嘱的内容务必不能违犯法律及行政法令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无损于社会公共道德及善良风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产分配信托作为一种独特而创新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取决于遗嘱人唯一的自由意志。在进行该行为时,必须确保遗嘱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那些尚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完全无法行使日常行为能力的人士,并不享有设立遗嘱的法定权利。此外,遗嘱的设立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执行,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以此来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以及遗嘱人真正的个人意愿得以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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