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有哪些法律规定
特定关系人即符合与国家公职人员存在亲近亲属关系、情人或配偶关系,以及其它共享利益关系等条件之人。
在特定情况下,即使特定关系人未直接参与或共同占有财物,但倘若其与其控制或影响的公职人员相互勾结,仍将被视为受贿罪的共犯。
反之,如若没有明显关连的非特定关系人与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共谋,他们仅需共同占有涉案财物便足以成立共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凡是国家公务人员的亲友或是与其保持密切关系的其它人士,通过该公务人员在职务活动中的行为,甚至是借助公务人员本人的权力和地位所带来的优势,以谋求不当利益为目的,向他人收取贿赂或者接受贿赂,其金额达到较大标准或伴有其它严重情节,均应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罪
在特定人际关系中涉及受贿行为的案件中,可能会被判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涉案行为人借助其与国家公职人员之间紧密的关联关系,发挥个人的影响力优势,为他人谋求不合理、不合法利益,索要或收取他人的财物,且数量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或者存在其他不可忽视的严重情节时,犯本罪,将受到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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