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领域中,收受回扣(包括但不限于礼品、礼金等)并为送出回扣的人员谋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被称为“受贿”;
而为了达到获得某些特定利益的目的,通过名目为回扣之实来输送礼品或礼金,从而成功获得相应厚利的做法,便是所谓的“行贿”。
无论行贿还是受贿行为,均属于触犯法律、破坏社会秩序的非法犯罪行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给回扣是否是行贿罪
1、向特定对象提供回扣的行为,若涉及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或其性质被认定为非法赠予回扣、手续费等形式的利益输送时,便有可能构成我国的刑法典中所定义的“行贿罪”。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是因遭受勒索而被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且并未从中获取任何不当得利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并不属于行贿犯罪的范畴。
2、行贿罪的主要侵害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以及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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