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开除孕妇,能否要求补偿
若女员工存在以下法定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首先是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任用条件;
其次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再次,由于严重渎职,营私舞弊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
第四种情况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对完成本企业的工作任务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者在用人单位提出建议时未作及时整改;
第五种情况是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除了上述情况,用人单位若在女员工孕期擅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即终止与怀孕女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这将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若女员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便应该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
而若是女员工选择不再意欲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实际已无法再履约,用人单位应对其按照经济补偿金额的两倍进行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公司开除孕妇是否违反劳动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怀孕在职的员工,用人单位是禁止实施解雇行为的。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属于法定的劳动者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
首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之前必须经过职业健康检查,若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内的,则用人单位不得依相关规定进行裁员处理;
其次,如果员工在本单位期间患有职业病或者遭受工伤并被认定为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那么用人单位同样不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合法权利解除与女性雇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试用期内无法达到公司录取标准;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在工作过程中从事兼职工作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工作职责;以及触犯了刑法等严重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在孕期间发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这是非法的,雇员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或者向雇主要求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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