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行政行为指的是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乃是依据行政机关施展行政权力,专对特定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益与义务所下达的单方面决定。
这种行动方式的具体表现形态包括:
行政指令、行政征调、行政核准、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察、行政惩处、行政制裁、行政支援、行政奖助、行政裁定、行政合约、行政赔偿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二、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哪些
公定力是指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依法作出之后,即被视为合法的事实状态;
同时,这种处罚行为不会因为接受审查或者进入法律程序而停止其执行的权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成,将具备以下三种效力:
第一,明确性。
就如同拨云见日,有了清晰的道路,人们不再困惑,更无法随意更改;
已定性的行政决议,无论是公民还是社会团体都没有权利擅自修改;
以及已经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除非经过法定步骤,否则依法设立的行政机构不能擅自对此做出变动。
第二,拘禁性。
当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所有的人必须严格遵循已经确立的内容进行行动——每个人必需遵守和谨慎实践行政行为指定的义务。
最后,执行力是指政府应该行使其武力强制职能,命令并确保当事人遵守并履行行政措施所规定的义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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