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乃指在签订合同时,缔约双方预先约定而选择豁免、减轻或限制其中一方在日后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专属条款。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满足以下任意一项限定条件,则该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1、俗谓的明显不公良之无效。
2、无论通过何种途径、方式以及手段形成的免责条款,一旦涉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权益的情况,此类免责条款皆为无效。
又,当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或是与他人进行恶意串通,甚至使用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企图时,在这种情形下所建立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那么这类条款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3、在格式合同中,如果有关免责条款并没有对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充分警示和详尽解释,那么这类免责条款便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4、在合同条款中,如果有涉及给付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规定内容,那么这样的免责条款也将会被视为无效。
5、由于故意或严重疏忽导致对方财产遭受损失的免责条款,也将被视作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如何认定合伙关系
确定合伙关系的一般标准在于考察是否存在正式的合伙协议,或实际形成了合伙关系。具体来说,应当关注各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此类协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各当事人之间确立合伙关系的充分依据;
此外,亦或是涉及到各当事人是否在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完成对于这一合伙组织的登记手续。
因此,对于合伙关系的确立与判定,应基于以上所述情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