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财产的共有财产的共有是什么意思
依据我囯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或者动产物权可由两个甚至更多的单位或自然人共同拥有。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共有”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益主体(包括公、私法人)共享同一项财富的所有权。
共有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从主体上而言,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式不同,共有时的权益主体并非单一个体,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组成;
其次,就客体而言,共有的客体为特定物品,这并不仅仅局限于独立物品,还可能是集合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持续期间,共有物不能进行单独分割,无法让每个共有人各自拥有某一部分共有物的所有权。
这样一来,尽管共有物的所有权由多个主体分享,但是其本质仍然是单一的,对此类共有物,多个主体仅能共同享受一个完整的所有权,每一个共有人的权益则适用于整个共有物的所有部分;
最后,在内容层面上,共有人需要遵照约定进行共有物的管理工作,若是未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每个共有人均享有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力以及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什么是财产保护措施
1.查封制度,其本质在于,通过对相关财产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之后,对其进行就地封存,使其无法被擅自动用。这是财产保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2.扣押动作,这是指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需要实施财产保全的相关财物转移至特定场所并加以扣押,在指定的期限内,被申请法人不能随意动用或处分这些财产;
3.冻结方式,此项措施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向指定银行发出相应的执行命令,使得涉案银行账户得以暂时性冻结。在此期间,账户内的资金不再受被冻结者法定的交易权限限制;
4.除以上三种措施外,法律还明文规定了可以采用的其他保全手段。当人民法院在遇到紧急情况下,为了确保未来可能下达的法律裁决得以顺利执行或者避免相关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他们有权利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存在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相应的强制性限制措施;
5.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形,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对于依法查封或扣押的所有财产,都必须对此类财产进行妥善保管。
6.此外,对于当事人、负责保全工作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而言,以及我们尊敬的人民法院,他们无权擅自动用此类财产。在人民法院采取冻结财产的措施之后,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应对被冻结财产者给予立即的通知。
7.如果一份财产已经经过依法查询、冻结处理,那么其余任何机构,包括我们尊贵的人民法院在内,均不得再行对同一份财产实行再次查询、冻结的行为。无论何时何地,财产保全永远都是人民法院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一把有力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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