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的共有财产的共有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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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法律允许共同拥有不动产物权或动产,即"共有",涉及两个或以上主体(含公私法人),共享同一财物所有权。共有特性表现在:主体多样,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客体限定为特定物品,包括独立和集合物;共有期间,物不可分割,所有权单一,共有人共享完整所有权;管理层面需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时各共有人均有管理权和义务。
什么是财产的共有财产的共有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财产的共有财产的共有是什么意思

依据我囯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或者动产物权可由两个甚至更多的单位或自然人共同拥有。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共有”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益主体(包括公、私法人)共享同一项财富的所有权。

共有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从主体上而言,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式不同,共有时的权益主体并非单一个体,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组成;

其次,就客体而言,共有的客体为特定物品,这并不仅仅局限于独立物品,还可能是集合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持续期间,共有物不能进行单独分割,无法让每个共有人各自拥有某一部分共有物的所有权。

这样一来,尽管共有物的所有权由多个主体分享,但是其本质仍然是单一的,对此类共有物,多个主体仅能共同享受一个完整的所有权,每一个共有人的权益则适用于整个共有物的所有部分;

最后,在内容层面上,共有人需要遵照约定进行共有物的管理工作,若是未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每个共有人均享有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力以及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什么是财产保护措施

1.查封制度,其本质在于,通过对相关财产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之后,对其进行就地封存,使其无法被擅自动用。这是财产保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2.扣押动作,这是指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需要实施财产保全的相关财物转移至特定场所并加以扣押,在指定的期限内,被申请法人不能随意动用或处分这些财产;

3.冻结方式,此项措施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向指定银行发出相应的执行命令,使得涉案银行账户得以暂时性冻结。在此期间,账户内的资金不再受被冻结者法定的交易权限限制;

4.除以上三种措施外,法律还明文规定了可以采用的其他保全手段。当人民法院在遇到紧急情况下,为了确保未来可能下达的法律裁决得以顺利执行或者避免相关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他们有权利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存在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相应的强制性限制措施;

5.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形,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对于依法查封或扣押的所有财产,都必须对此类财产进行妥善保管。

6.此外,对于当事人、负责保全工作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而言,以及我们尊敬的人民法院,他们无权擅自动用此类财产。在人民法院采取冻结财产的措施之后,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应对被冻结财产者给予立即的通知。

7.如果一份财产已经经过依法查询、冻结处理,那么其余任何机构,包括我们尊贵的人民法院在内,均不得再行对同一份财产实行再次查询、冻结的行为。无论何时何地,财产保全永远都是人民法院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一把有力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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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产的共有财产的共有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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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意思?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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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包括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怎么认定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
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怎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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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意思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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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怎么认定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
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
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怎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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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不分割是什么意思
共同财产不分割的意思就是财产还是共有的,或者在离婚的时候没有计划分割共同财产,把共同财产全部给了另一方,一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分割共同财产的。如果是离婚的话,除非对方自愿净身出户,不然,共同财产是必须要予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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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处理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以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两者中,共同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起基本作用,当事人有约定时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度处理。具体而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双方就夫妻共有的财产实施出卖、赠与等处分行为时,应取得一致的意见,如夫妻一方明知另一方处分财产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夫妻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遗产继承开始时,才能进行分割,但对于日常的处分比较小的行为可以双方自主决定,这里应当注意,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不得已没有经过授权就处分为借口抗辩善意的第三人。 (二)在夫妻关系消灭以前,财产权利是一个整体。在夫妻之间,不能根据有无收入或收入多少来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不能因一方没有收入而影响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也不能无理由限制一方的处分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配偶对家庭财产积累的贡献是相等的,只是其方式有直接和间接之分。家庭主妇对维持婚姻所做的无形的贡献也是共同财产价值实现的另一个方式而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既为双方共同所有,故对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平时开销费用等,也应以共同财产负担。对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偿还。 二、日常家事代理 (一)日常事务代理亦称家事代理,是指配偶一方可代理配偶他方与第三人就日常家庭事务实施一定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后果由配偶双方共同承担。对于日常家事代理,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作了相关规定。 (二)日常家事代理作为民事代理在婚姻家庭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在属性上应该归于代理中的哪一类呢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日常家事代理权定性为一种夫妻之间基于有效的婚姻身份而当然享有的法定代理权,这样既可简化夫妻日常生活频繁相互授权的麻烦,也可减小与夫妻一方交易的第三人的风险,从而能稳定婚姻关系与保护善意第三人,减少纠纷。史尚宽先生认为“日常家务代理亦可认为法定代理权之一种,非有法定之原因不得加以限制”。陈棋炎先生认为“至于本条所谓夫妻互为代理,则非约定代理,实为家团日常事务之代理,是法律规定的代理,没必要授权,代理人可以做一切相关事情”。有学者作了较为科学的概括: ①购买家庭必要的日用品; ②医疗医药服务及必要的保健; ③家庭娱乐、锻炼及文化消费; ④个人发展及子女教育; ⑤家庭用工的雇佣决定; ⑥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向亲友为小额财产赠与或接受馈曾等。日常家事代理虽属民事代理的范畴,但又与一般代理不同,有自己的特殊性,它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了解清楚了就可以减少很多家庭纠纷,最好咨询律师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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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人是什么意思?
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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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夫妻共同财产孶息是什么意思呢!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好吗?谢谢啦!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究竟什么算是投资收益,如何界定收益,实践中争议很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些作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况没有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上述两种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要求我们对孳息和自然增值有个清楚的认识和准确的界定。
一、何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宝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树木的果实,牲畜所生的子畜,土地上生长的粮食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法定孳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自己利用自有财产所得到的收益不是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某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获得的报偿,一般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持有人或者原物的合法占有人为原则。由于法定孳息作为个人收益,权利人有权自行处置,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法定孳息的归属。例如,甲婚前有住房一套,与乙结婚后又在另一小区购置一套商品房,其婚前所有的住房则用于了出租,每月租金500元,两年后双方感情不和离婚,这两年的房租12000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系甲财产的孳息,乙无权进行分割。以上就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孶息是什么意思的具体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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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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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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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是什么意思
所谓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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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哥哥最近要离婚了,正在办理手续和讨论财产分割的问题,请问共同财产分割代理词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共同财产分割代理词的问题,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 指派律师担任原告邵某诉 被告隐藏离婚财产一案原告邵的诉讼代理人, 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 参加庭 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隐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不分或者 少分。
(一)被告故意隐匿的、其在 2007年 10月与案外人何某某各出资 150万 元共同设立的常州市某有限公司中所享有的股份份额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
原告与被告于 1996年 9月登记结婚, 2009年 12月 11日丹阳市人民法 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并制作了丹阳市人 民法院审理作出 (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 945号民事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 签收生效,而诉争常州公司设立于 2007年 10月 9日,在原、被告夫妻共同关 系存续期间。
依据我国 《婚姻法》 第 17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第 18条夫妻一方个人 财产的认定、 19条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来看,本案中在被告无相反证据 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获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 上述常州公司股 份份额权益应当认定为其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
(二)被告故意在离婚诉讼中隐匿了上述公司股份份额。
1. 在原离婚案件诉讼以及庭审过程中, 原告已明确请求分割双方的全部夫 妻共同财产。 其应有之义当然包括对其与被告何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应 当属于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的要求。 在原、 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 是由被告控制着家中绝大部分经济财产权, 原告根本无法知道被告在离自己居 住的丹阳市外的常州市还出资 150万元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2. 被告在 2009年 12月与原告在丹阳市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以及民事 调解书中均没有涉及系争常州公司股份份额, 并且从上述法律文书来看, 就原、 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的内容也是很明确的, 不存在 “各自名下的其他财 产” 、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等含糊之意。这一点可以从在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生效的 (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 94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法院确认的原、被 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清单中进一步得到证明, 该项中根本就未提及 该常州公司股份份额,显然,被告存在刻意隐瞒之举,意图多分得夫妻共同财
产。
同时从该第三项就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来看, 共同财产 中是不存在 30万元银行存款的, 而实际上, 该 30万元原告名义银行存款是被 告 因刑事案件,原告为此向司法部门缴纳的保证金,嗣后,该笔款项也在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双方消耗掉,根本不存在原告隐匿银行存款之说。
3. 关于本案诉争常州公司股份份额情况,原告在离婚诉讼时是不知情的, 所以,也就无法在离婚时就该部分财产提出分割的请求,这与(2009)丹后民 一初字第 945号庭审笔录、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是相吻合的。 事实上 , 原告是在离婚后,直到 2011年 9月才获知还有此常州公司股份份 额尚未分割, 进而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查询后才确信的。 被告虽提出异议但 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能推翻这一事实,所以,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 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综上, 从
1、
2、 3点中,我们也可以得出,丹阳市人民法院在原、被告双 方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中先确定了共同财产范围, 然后进行分割。有关“夫妻存 续期间在经营过程其余债权债务” 也是在 (2009)丹后民一初字第 945号民事 调解书第三项有关“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确定”范围内的 “丹阳市某物流有 限公司” 、 “丹阳某有限公司” 经营过程中债权债务的约定。
4.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 一方隐藏, 转移,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离婚后,另一 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本案中被告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企图 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故, 原告 请求依法分割与被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被告隐匿的上述常州公司股份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已经变现,原告要 求依法分割该转让款是可行的。
本案诉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即为:
(1) 2007年 10月 9日常州某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所确认的被告 以 150万元货币出资形成的股份份额;
(2) 2011年 8月 25日常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被告 与 案外人何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所确认的 58万元股权转让款;
(3) 2011年 9月 2日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受理并核准常州市 某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等进一步证明被告与原告离婚时故意隐匿常州公司股份 份额、企图侵占原告合法财产的事实;
(4) 2011年 8月 29日,被告收受何某股权转让款 58万元,此时,该诉争 股份份额财产权变现,原告可就该转让款主张依法分割。
综上所述,被告离婚时故意隐藏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该股份份额财产系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当按照照顾 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和《婚姻法》第 47条之规定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请贵 院以事实、法律为依据,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丹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爱林、潘叶娟
二 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一 ) 工资、奖金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 知识产权的收 益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 其他 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等费用 ;(三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 一方专用的 生活用品 ;(五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的规 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
《婚姻法》 第 三十九条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 第 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 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 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135 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 137 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 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第 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 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应当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 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坚持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 童的合法权益, 照顾无过错方, 尊重当事人意愿,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的原则, 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 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
1、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 转移拒不交出的 , 或非法变卖、 毁损的, 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 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 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 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 方。 对非法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 人民法院可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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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要去离婚了,夫妻共同财产说要平分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
六、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以保持原状为原则,价值悬殊时需要补齐差价。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七、军人部分复员费、转业费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八、礼金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九、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难以查实确定财产所有权性质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证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注意: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否定了婚前财产经过5-8年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婚前财产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也不能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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