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否能做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严格条款,刑事拘留并不能直接被视为与被判有罪相等同的结果。
这一拘留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只是刑事审判过程中的某个环节,而最终是否会被判定为罪犯,将由执法机构设立的法院进行决定。
一旦受到刑事拘留的人员在后续程序中被判定有罪,且刑期已过5年,或者因为他们犯下的罪行导致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而且这一刑期同样已经超过去了5年,那么根据这条法律条款中的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到此问题的当事人便不得再承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然而,如果在刑事拘留之后,相关人员并没有被判定有罪,或者虽然被判定有罪,但是刑期尚未达到5年,或者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根据该法律条款,这些人仍然可以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此,能否胜任总经理这个职位,主要取决于刑事拘留后是否被判定有罪以及刑期的执行情况。
如果在刑事拘留后并未被判定有罪,或者刑期尚未达到5年,并且不存在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任职务的情况,那么从理论上来讲,这些人是完全有资格担任总经理的。
反之,如果在刑事拘留后被判定有罪,并且刑期已经超过了5年,或者因为犯罪行为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并且这一刑期也已经超过了5年,那么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这些人就无法再担任总经理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TheCompan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第一百四十六条款之规定,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定罪。倘若被拘留之人在随后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并未被判定有罪或者被判处的刑期极为短暂,不足以达到覆盖整个执行期限五年内的范围,且不得被剥夺其享有参与国家公共事务权益,那么这些人仍然具有在公司内担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其中更包含了作为总经理这一重要职务的可能。然而,若是此人在此次刑事拘留之后被判定有罪,且所承受的刑法惩罚超出了五年的范围,甚至是被剥夺了参加公众事务决策的政治权力长达五年以上,那么他将失去在公司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许可资格。因此,能否胜任总经理这一重要职位,还需根据刑事拘留后的司法审理结果以及刑罚施行状况做进一步判断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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