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明文之规定,司法机构(主要指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局)有权在特定情形之下针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罪嫌人员及被告人为他们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尽管这一条款并未明确排除了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主张,也没有就近亲属能否自主提出这一申请做出明确的法规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层面中,通常是罪嫌或被告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是近亲属有资格提出此类申请,且此项申请将交由公安局等负责运作执行相关事务的机构进行处理。
故此,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某个近亲属具备成为法定代理人的各项资质,或者得到了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的充分授权的话,那么理论上来讲,他们可以向各类相关的司法机构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当然,最后决定是否给予这一许可与否的权力仍取决于个案的具体细节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近亲属能否以律师身份会见
确实如此,委托律师会见时,必须是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血缘关系并在同一户口簿上登记的人员方能进行。当然,除了特定情形之外,例如离婚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等,可由其亲属代为签署授权委托书。此外,倘若父母双亡且无任何兄弟姐妹的独生子女也属于此类情况。直系亲属通常涵盖如下范围: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唯有这些家庭成员才有权委派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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