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被审查、羁押的人员并不一定非要由近亲属的担保才能获得释放或免予起诉。取保候审的程序中,被拘禁者、被告人可自行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也可以是他们的法定代表人、直系亲属或辩护律师提出申请。
然而,若需由近亲属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必须具备正当合理且充分的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必须能证实被调查人、被告人很有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拘役或是独立适用的罚金附加刑;
此外,如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通过执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性等情况下,也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申请非仅限于近亲属,被拘禁者可自行或经法定代表人、直系亲属、辩护律师提出。近亲属申请需有合理充分理由及证明,如预计刑罚较轻且不危害社会,如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不危及社会安全),方可考虑。
二、取保候审在什么阶段可以申请
可以选择不同的工具进行处理,但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如下几方面的要求:
首先,罪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并处独立使用之附加刑;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但是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再次,针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在实施取保候审时也应确保其不具备产生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
最后,如果被羁押的时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亦必须考虑采用取保候审以保持司法程序的正常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在检察院会不会收监
在接受了取保候审之后,若当事人在司法机关对事例进行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将其收监,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假如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执行期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未经过许可擅自离开居所地所在的城市或县级区域,亦或是试图干扰证人的正常作证等行为,则有可能面临被重新收押的境况。此外,检察机关在审理事例的过程中,若是经审查发现事例涉案情节恶劣,当事人原有的取保候审条件已经不再适用,或者是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实施逮捕的,也会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即由取保候审转为逮捕,从而导致当事人被收监。然而,如果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且事例的基本情况并无出现重大变动,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重新收押的。
取保候审申请非仅限于近亲属,被拘禁者可自行或经法定代表人、直系亲属、辩护律师提出。近亲属申请需有合理充分理由及证明,如预计刑罚较轻且不危害社会,如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不危及社会安全),方可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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