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乃至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是什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细则:
(1)当我们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操作时,必须全面考虑实际情况及合理性质,确保裁量过程公平且公正,同时,我们也需要始终秉持着怀揣善良意愿的初衷。
(2)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将正当的目的作为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在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裁量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1、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务必保持公平、诚实且符合理性原则。公平性体现在行使权力时应秉持公正之心,严格遵循“对待相似情况应当采取相同的处理办法,而对不相似的情况则应分别对待”的标准。 2、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仅应为了实现公正的目的。这里有所强调的是,只有出于正直的意图才可以被视为真正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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