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决定几日内作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人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前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其中,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在此须加以澄清的是,工伤受理通知书与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非同一概念,实际上,它们的出现依次为先、后相继之序。众所周知,我们每个人都离不开职业生涯的持续发展,然而工作环境、职业特性以及个体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多重复杂因素的交织作用,导致在无法避免的各种主观、客观状况下,劳动者可能遭受伤害。此时,以工伤认定为途径及手段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关键和紧迫了。然而,鉴于各行各业劳动单位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企业可能并不情愿给予受害劳动者应有的补偿。为了取证以及确定实际赔付金额,我们便需要向专门的第三方机构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若该机构决定进行工伤鉴定,则会向有关人员发出受理通知书,以此来表示己方将接手处理此事。然而,最终的鉴定结果尚需待专家组查实之后,由该机构以明确的报告形式对外公布,即所谓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工伤受理通知书与工伤认定决定书存在着紧密相连且前后相连的逻辑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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