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方式是:
1、协商解决,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
3、仲裁解决,提交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提取诉讼。
法院一般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及时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二、土地征收纠纷应如何解决
对于土地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问题,当事人尊重以下解决方式:
首先,可以选择前往当地的乡级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机构进行请求协助与解决;
其次,若该乡镇无法给予合理答复或积极处理,则当事者有权直接向县级政府提交申请,而负责受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采取调解措施来化解矛盾,如若调解无效,则需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最后,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表示不服,可在接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有争议或纠纷时,可采取以下解决方式:1、通过协商,寻找到合适的途径来达成共识并形成协议;2、寻求第三方机构的调解予以妥善解决,例如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要求或者寻求其他组织的调解协助;3、选择仲裁解决问题,将争议提交至当地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如果涉案人员拒不执行仲裁裁决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则仲裁机构无权实施强制力执行,需要由相关当事人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4、当以上各种方式均无法解决争议时,争议方可以选择诉讼程序予以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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