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拨土地拆迁
(1)拆迁对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赔偿;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划拨土地拆迁怎么赔偿
在涉及集体土地面临征收与拆迁的情况下,其具体补偿标准如下所示:倘若耕地内种植有如水稻及油菜之类的农作物,则必须对被征收的土地给予青苗补偿费用;此外,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其他相关附属物亦应予以适当补偿。
在实施征收过程中,需保证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准保持不变,并进一步实现他们的长期生计保障。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及青苗等的征收费用,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地付给各方当事人,同时还需要为该部分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关于征收农用地的相关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通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其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我们将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生效益,土地区位特征,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为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与有效性,我们会至少每隔三年对上述价格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1)在涉及划拨土地的拆迁过程中,政府并未做出任何补偿规定,仅针对土地上的各类附属设施提供相应赔偿;(2)对于决定实施房屋征收政策的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来说,他们向被征收者所提供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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