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保证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二、安全保证金怎么交
工程分包,即工程承揽单位将所接收项目工程中的部分或劳务工作内容交由其他工程承揽单位负责完成的行为。关于分包方向总包方向支付安全保证金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双方在合约中达成的共识,只要此类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允许。我国目前鼓励对建筑行业实施总承包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现象。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有权将建筑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以及设备采购等环节一并委托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全面管理和执行。
《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
总结并完善了前述法律法规关于违法分包行为
罗列了七种违法分包的具体情形: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确保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方面,必须由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保障,同时对于因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而引发的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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