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有效:
1、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3、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
4、应当给予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一定经济补偿。
5、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雇员在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竞业禁止的地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竞业限制协议如存在以下无效的情况则将被视为无效:
首先,与并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工作人员所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
其次,若未对经济补偿进行明确约定,或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明显过低且无法满足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那么该竞业禁止协议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再次,如果竞业禁止期限的约定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时限,那么超出部分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未经与员工达成共识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同样会被视为无效;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情况也可能导致竞业限制协议的无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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