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时候什么录音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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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我国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属于证据的,但是录音即使属于证据,也并非全部都是有效的,录音录制的过程不能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录音就是无效的。
打官司的时候什么录音有效

一、打官司的时候什么录音有效

录音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向法院出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我国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属于证据的,但是录音即使属于证据,也并非全部都是有效的,录音录制的过程不能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录音就是无效的。

二、打官司的时候写的欠条有效吗

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了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多种形式。为了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相关部门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这些证据逐一核实并确保它们能够证明待定事实的存在。

同时,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也有义务及时地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的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若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则应按照特殊规定执行。因此,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所提交的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愿的体现,并且其内容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其形式亦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那么这样的欠条就应该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民事诉讼中,欠条作为一种重要的书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然而,欠条的法律效力仍然需要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与确认,其中包括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的全面审查。只要欠条能够满足证据的法定要求,并且未被判定为无效或撤销,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它就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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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笔的录音不具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毋庸置疑,符合一定条件的录音证据是合法有效,录音笔是可以作证据使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所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二、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些什么?
1.通话中内容要明确指出双方姓名。一定得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并且是全名,不要用乳名或曾用名,不要报身份证号,以免引起对方的猜疑而导致录音失败.
2.与诉讼有关内容要明确提出,如时间、地点、当事人承诺、款项、金额等具体细节,越详细、越具体越好.注意这些细节要和其它证据资料上的细节要保持一致,否则会削弱本身的证明力.
3.通话要清晰,以呼吸声都可以听到为佳,如果拨打对方手机,要选择对方信号较强的情况下进行通话。
4.选择对方非工作时间进行通话,不要太晚也不要太早.以免引起对方的不快或干扰到对方正常工作而导致录音内容不完整甚至是录音失败.
5.拨打时尽量选用座机并且选择合格的录音设备。这些技术设备会直接影响到录音的质量和成败。通话录音效果要清晰,不要用SD卡类录音电话,要选择内置芯片型录音电话。市场上这种产品不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购,以稳定、清晰、内置芯片为要。
6.保护好录音数据,不仅要拷贝到电脑里,还需要将录音电话等设备带到法庭现场,也以证据形式出现。
7、建议在操作之前咨询一下律师,以获得更专业的帮助。另外,实际操作中还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①、录音之前,不要打草惊蛇。
②、录音之前,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选出需要录音的关键内容,不要遗漏,对手不可能给你第二次机会。
③、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④、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以备递交法院。
⑤、要保留原始录音,如在录音笔中,不要删掉,因为可能要涉及录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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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录音遗嘱条件有哪些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才生效。 二、录音遗嘱的相关法律法规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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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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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录音证据的效力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私采的视听资料也是证据。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没有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 录音作为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1、最好选用录音笔。 采集录音证据需要选用一款合适的录音设备。录音笔录音的效果清晰,杂音很小,而且录音隐蔽,容易存储和转移。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2、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 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 3、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 时间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4、要引导对方多说“有用”的话。 不要在录音中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5、要让对方多说话。 不能忘记了自己是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6、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 不可忽略了法律的规定,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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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后者是法律的新规定,重在抚慰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弥补其精神损失。以往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一直采取模糊的态度,现在的法律明确了这一点,对无过错一方是更有利的。在财产损害赔偿中,既然赔偿带来的直接损失,又要赔偿间接性的损失。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为:
(一)重婚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行为
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
(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
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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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录音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才生效。
二、现实生活中的录音遗嘱易于被伪造、模仿、剪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
1.《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在场见证见证的内容、见证的程序没有规定,《继承法意见》亦没有规定。因此,录音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难以体现。
2.录音设备及磁带质量的好坏、遗嘱人的发音、磁带放置时间的长短,均会影响录音磁带的音质,都会使录音遗嘱在使用时,导致录音遗嘱的内容难以听清或难以辨别,而引起争讼,影响遗嘱的执行。
因而在制作录音遗嘱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避免因要件缺失导致遗嘱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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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出示。
一、“对方不知情”不会成为谈话录音作为证据的障碍,构成障碍的是取得录音的途径非法,例如,窃听、胁迫等方式取得的录音。话说99.9%的录音都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发生的,若对方知道你在录音,谁还愿意和你聊呢。
二、谈一下影响录音证据效力的相关因素:
1、提交录音证据应当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笔、手机等,有些人将录音内容导至电脑以录音文件的形式存档,向出示的仅为刻录后的光盘,这已经不属于证据原件了,证据没有原件会要命的。
2、录音应当完整。如果录音掐头去尾,剩下的内容仅是对自己有利的干货,这样的证据是不会被采纳的。3.、录音证据不会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录音本身的局限性决定其无法证明全部的法律关系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它更多地是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和某些细节,故录音证据与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一同使用为佳。三,讲一下录音证据的提交方法:
1、开庭时向提交原始录音载体,并将录音刻录成光盘作为副本一并交与。
2、开庭时携带播放设备,录音需要当庭质证的,感觉很多律师和当事人以为有透视眼,看着光盘不用电脑就能知道里面有啥内容。
3、将录音内容整理成文字资料,并将想证明自己目的的谈话内容标注出来,提示给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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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打官司录音能算证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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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录音应当完整。如果录音掐头去尾,剩下的内容仅是对自己有利的干货,这样的证据是不会被采纳的。3.、录音证据不会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录音本身的局限性决定其无法证明全部的法律关系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它更多地是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和某些细节,故录音证据与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一同使用为佳。三,讲一下录音证据的提交方法:
1、开庭时向提交原始录音载体,并将录音刻录成光盘作为副本一并交与。
2、开庭时携带播放设备,录音需要当庭质证的,感觉很多律师和当事人以为有透视眼,看着光盘不用电脑就能知道里面有啥内容。
3、将录音内容整理成文字资料,并将想证明自己目的的谈话内容标注出来,提示给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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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庭时携带播放设备,录音需要当庭质证的,感觉很多律师和当事人以为有透视眼,看着光盘不用电脑就能知道里面有啥内容。
3、将录音内容整理成文字资料,并将想证明自己目的的谈话内容标注出来,提示给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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