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对方主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什么
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责任方(具体指肇事驾驶员和其所属的保险公司)向受损方(遭受不幸的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内容,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医疗费用,这是必须支付的;
其次,可能需要承担受害方的误工损失,这往往会涉及到受害方的工作收入损失;
然后是护理费用,专门用来补偿受害方可能需要雇佣护理人员的费用;再往后是交通费,不论是受害方本人还是陪同人员在就医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交通费用;接下来可能会涉及到住宿费用,当受害方需要长途旅行或异地居住时,这些都是必须考虑在内的;
最后,还有住院伙食补贴和营养补充费用,这些虽然看似微不足道,但对于受过伤的人来说却非常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车祸对方主要责任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什么
1.若警方已经明确判断责任归属,则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处理;
2.若涉及财产损失方面,当事人可主张赔偿维修受损车辆所需支付的费用、车辆中所承载物品的损失以及车辆救援费用。
假如车辆已彻底损毁并无法修复,那么可以请求赔付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所损毁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款项;
如果涉及到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质业务的车辆,倘若由于事故无法正常开展相关经营工作,也可以申请赔偿由此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
而对于非经营性质的车辆,因为无法继续使用而产生的适宜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租赁费用亦可作为赔偿请求予以考虑;
3.若涉及人身伤害方面,当事人有权提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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