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偿中能否主张后续治疗费
工伤后续医疗费用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若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依法依规地足额为雇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在此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将全额承担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相匹配的医疗费用;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未能如期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则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和支付所有的工伤医疗费用。若是遭遇工伤伤害的员工在停工留薪期结束之后,依旧需要继续接受相关的治疗,那么他们同样可以享有与之前相同的工伤医疗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哪些呢
在工伤赔偿获赔过程中,所提及的"本人工资"是指该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之前的过去12个月之间,获得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医疗、养老、失业等)的平均水平。
当本人工资超过统筹地区内全体劳动者的平均薪资水平的三倍时,将参照统筹地区内全体劳动者平均薪资的三倍来进行计算;
然而若体制内所有劳动者的平均薪资水平达到60%时,则以该值作为参考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对于工伤所引发的后期医疗经费问题,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置: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全额交付工伤保险金,在这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会负责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若有任何未按时交纳的情况,那么相应的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次,当员工的病患修养期结束之后,倘若还需要继续接受治疗,他们同样有权享受与工伤相关的医疗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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