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早退出了车祸算工伤吗
对于因员工提前下班而出的交通事故,理应不予认定为工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限定,可以认为工伤的上下班途中应当具备以下两个重要因素:
第一是所选择的上下班路径必须合理;
其次是上下班时间的安排亦需合理恰当。
然而,倘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段内,该名员工擅自离开岗位,那么其主观目的显然并非在于为了顺利地完成既定的生产任务,并且其这一行为已不仅仅与其本职工作关联甚微,甚至可能对用工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潜在或显性的损害。
此外,此类行为明显有悖于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故而不能简单地将之归类为工伤性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早退出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若员工遭受事故而导致身体损伤,但其并非主要责任人时,应被认定为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意含三种情况,即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
在任何因本人主要责任或全责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事件,均不应被视为工伤。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律关系完全独立。
非专业术语来讲,如果员工违犯了劳动纪律,无论这是由于延迟上班还是提前下班造成的,都不会对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对于受害者在上下班过程中的性质认定产生任何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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