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迁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吗
倘若涉及到商品房的拆除,那么相应的回迁房屋必然也是商品房;
然而,若是拆除了集体土地上的私人房产或者经济适用房,那么这类回迁房屋的性质往往并不会被划分为商品房类别。回迁房的最终产权性质确定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情况:
首先,当回迁房的产权属性界定为商品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类型时,只要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不存在相关法律明文认定的失效情形,那么这份合同的效力便应依法确认为有效。
其次,若回迁房的产权属性归属于经济适用房这一范畴,那么该份合同的效力,就得依据对应的经济适用房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慎分析和裁决。
最后,针对尚未明确其产权属性的回迁房,由于其房屋性质暂时无法得到准确认定,因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尚无定论,当事人可以待房屋产权性质得以明确之后,再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二、回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具备自主选择拆迁赔偿方式的权利,例如经济补偿或产权调换等方案。
倘若被拆迁户选择了产权调换作为补偿形式,他们将有权获取回迁房来作为经济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若拆迁房屋属于夫妇共有财产,那么回迁房便属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富,夫妇双方都应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并且对于该房产有同等的处置权。
然而,若拆迁房屋仅为一方单独所有,那么回迁房仍将归属于原所有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回迁房产的所有权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尚未明确其属性的房产。在这两种情况中,我们需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评估合同的有效性。至于那些属性未明晰的房产,必须等待其产权性质得到明确之后,才能够正式提出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