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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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回迁房产权性质分三种情况: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未明确性质的房屋。对于前两者,合同有效性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对于未明确性质的房屋,需待产权性质明确后再提起诉讼。
回迁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吗

一、回迁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吗

倘若涉及到商品房的拆除,那么相应的回迁房屋必然也是商品房;

然而,若是拆除了集体土地上的私人房产或者经济适用房,那么这类回迁房屋的性质往往并不会被划分为商品房类别。回迁房的最终产权性质确定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情况:

首先,当回迁房的产权属性界定为商品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类型时,只要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不存在相关法律明文认定的失效情形,那么这份合同的效力便应依法确认为有效。

其次,若回迁房的产权属性归属于经济适用房这一范畴,那么该份合同的效力,就得依据对应的经济适用房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慎分析和裁决。

最后,针对尚未明确其产权属性的回迁房,由于其房屋性质暂时无法得到准确认定,因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尚无定论,当事人可以待房屋产权性质得以明确之后,再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二、回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具备自主选择拆迁赔偿方式的权利,例如经济补偿或产权调换等方案。

倘若被拆迁户选择了产权调换作为补偿形式,他们将有权获取回迁房来作为经济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若拆迁房屋属于夫妇共有财产,那么回迁房便属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富,夫妇双方都应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并且对于该房产有同等的处置权。

然而,若拆迁房屋仅为一方单独所有,那么回迁房仍将归属于原所有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回迁房产的所有权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尚未明确其属性的房产。在这两种情况中,我们需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评估合同的有效性。至于那些属性未明晰的房产,必须等待其产权性质得到明确之后,才能够正式提出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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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居保障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产业带动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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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滞后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有待改善,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方,配套设施没能同步建设,建成后迟迟不能入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
2、质量隐患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3、管理漏洞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申请弄虚作假、申报不实以及工作人员协助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批。
4、资金短板建设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压力比较大。
5、政策不周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6、法制不全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机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运转、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得以体现的根本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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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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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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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四、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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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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