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员工整体薪资水平,为高级管理层设置相应的薪酬标准。此处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特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秘书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鉴于这些人员肩负着对公司运营管理与业绩收益的重大责任,因此,法律对此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资质条件有着相对更为严格的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公司法上的直接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
首先,我们要了解到直投票制这种方式,即当股东们在参与股东会议并就某个议题进行表决时,他们所持有的每股股份仅能累积投票给该议题全体一次,这体现了广大股东对于公司管理权力与其责任相匹配的深刻理解和认识。
其次,累积投票制则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多名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股票均有同等数量的投票权可以使用,这意味着股东们可以根据意愿选择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某位候选人,或者是分散投票给多位候选人,最终以获得选票的多少来确定当选董事的席位。
在这里需要明确,累积投票权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表决权,主要运用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某些重大事项时,尤其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之际,为全体股东赋予的一种与普通议案投票有所区别的独特表决权。
特别的是,这种权利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第一,表决权的额度。
在执行累积投票规则时,股东们的表决权票数将依照他们所持有股票的数量以及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得出,而非仅仅取决于股东们所持有的股票数量本身。
也就是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通常等于其所持股票数量乘以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全雇员薪资分布状况,设定高阶管理人员的薪酬范围,涵盖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长秘书等核心职位。鉴于他们所承受的巨大职责及挑战,我们将对此类岗位提出严格的任职资格要求,旨在确保我司业务运营和业绩的持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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