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可以不登记吗
地役权的设定并非必须经过登记手续方可成立,然而若未完成此项程序则难以对抗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地役权的登记效力是采登记对抗制度,而非登记生效制度为主导。
具体来说,地役权自其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即生效,而非完全依赖于登记手续的完成与否。换言之,如若未经登记,该地役权将无法对第三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此外,地役权的登记过程需由双方共同自愿提出申请,同时还需提交相关的地役权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地役权可以否设置为永久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应当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明确的约定,然而不得超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其他类型的用益物权所剩余的有效期间。
地役权乃是依照合约条款规定,开发使用他人的不动产资源,从而提升自身不动产效益的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他人的不动产被视为提供服务的场地(即供役地),而自身的不动产则作为需求服务的场所(即需役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的确立并非必然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然而,如果不愿进行登记的话,当涉及到与第三方权利纠葛的时候,此项权益将很难得到有力保障。从登记制度来看,其所发挥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他人侵略和维护原有权益,而对于实体权利是否已经取得这一点并无真实的影响。换句话说,地役权在协议签署的那一刻起就具有了实际的约束力,并不依赖于任何形式上的注册或登记行为。当然,如若没有履行必要的注册手续,此项权益在面对其他第三方的时候是无法产生法律效应的。在进行登记的过程中,双方都应当自愿提出申请,并且向相关部门提交详细的地役权合同以供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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