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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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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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竞标供应商少于三家或所有已投标方案未获批准,招标机构应重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基本原则时,应修正后重行招标。国有资金项目应确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最终中标人,若不符合条件,可按顺序确定其他候选人或重行招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重行招标或评标。
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1.如果参与竞标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那么招标机构应当重行启动招标程序。

2.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招标流程的所有项目,若其所有已投标的方案均未获得批准,则招标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3.如果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者数量低于三家,则招标机构应当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4.如果招标机构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从而影响到资格预审的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意愿,那么对于那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在修正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之后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5.如果参与竞标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则该次招标不应开始进行开标环节;招标机构应当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6.对于那些国有资金占据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确认为最终的中标人。

然而,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选择放弃中标机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发现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导致其不符合中标条件,那么招标机构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顺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启动招标程序。

7.对于那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其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且对中标结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同时又无法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来纠正这种影响,那么该次招标、投标、中标都将被视为无效,并应当依法重新启动招标程序或者进行评标工作。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二、重新招标的情形都有哪些

发生应当重新进行招标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在招标截日期截至以前,参与投标的候选人数量不足三家;

其次,在资格预审环节中通过审查并符合设定标准的潜在投标者数量未达到三位;

再次,经过严格评审后,仍然满足条件的有效投标者数量不足三家;

此外,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时间的投标者数量也未达到三家;

最后,当所有的投标都被判定为无效或者被否决时,也需要重新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在评审过程中,如经评定的合格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亦或是在已提交的所有竞标方案均未能通过批准的情况下,招标机构应适时启动重新招标程序。此外,倘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存在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基本原则的情况,则须进行修正并重新发布招标通告。对于由国有资金投入的项目,应确认排名首位的中标候选人为最终胜出者;若前述候选人无法达到相关条件要求,可依次选择其他候选人,或者重启整个招标流程。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标、投标以及中标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并需重新开展招标工作或进行评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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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确定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核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实行资格核验
初次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分中心出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将复印件交分中心备案。
五、衔接招标日程
招标人应通过分中心衔接招标活动日程,避免各招标项目在使用县招投标中心资源时发生冲突。
六、进场实施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答疑会,接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
七、租赁交易席位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如未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办理过交易席位证或交易席位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向分中心申请租赁交易席位,办理交易席位证。
八、缴纳服务费用
招标人、中标人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服务费用。
九、发出中标通知
分中心按统一格式打印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签订经济合同

一、其它有关事项
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分中心备案一份。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建设项目交易档案目录》将整个交易过程的主要资料送交易分中心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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