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事宜,通常隶属于保险纠纷的范畴之内,牵涉到了保险合同的正常执行以及保险公司与投保客户之间所构建的权益和义务的平衡关系。保险理赔,本质上应当视为民事纠纷的一种形式。所谓民事纠纷,即是在当事人之间衍生出的关于财产权、债权债务等相关关系的争议。
具体来说,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公司遵循着保险合同内的条款规定,在实际发生保险事故之后,将赔付款项支交给被保险人的一个法律程序。鉴于以上阐述,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认为,保险理赔确实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保险理赔是否算夫妻共有财产
鉴于婚后购买的分红型保险及养老保险,通常以某一配偶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形式出现,随后亦采用夫妻共有的财产按期缴纳保费,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家庭物质财富的稳健增长与有效保护。
倘若在离婚纠纷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此类保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被裁定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对于另一位伴侣而言,实则存在失衡的现象,对此,可以认为这并不公正,基于此种观点,在司法实践方面,我们通常会将这类保险的保单价值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同时,也将以保险合同的形式明确其中一方(通常情况下为投保方)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而这一方则有权在离婚后续长期履行保费支付义务,或是选择变卖保单现金价值,最终仅需向另一方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50%作为分割折价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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