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禁止的条款具体有哪些
竞业禁止的条款具体有:
1.限制的范围条款。
主要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领域限制等。
2.补偿条款。
具体标准可由双方约定或执行相关行业或地方的规定。
3.禁止劝诱离职条款。
职工离职后负有不得诱使其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的义务。
如果违反此义务,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条款意在防范近年频繁出现的员工集体叛离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关于竞业禁止事宜的相关疑惑入学常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未能赋予劳动者经济上的补贴是否会对竞业禁止条款产生负面影响。
若用人企业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了有关竞业禁止条例的协议,然而却没有就经济补助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抑或是在已作出约定后,用人方并没有按照条款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补贴,此时,除了劳动者自行申请继续履行竞业禁止条款之外,原有的竞业禁止协议将不再对劳动者产生任何约束力。
二是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能力与每名员工都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事实上,竞业禁止所适用的对象应仅限于用人单位中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责任重大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特定岗位人员,而绝非所有员工皆被涵盖在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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