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倘若需确立先履行抗辩权的应用基准条件,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存在双务合同关系,亦即由原被告双方相互负担义务。
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确认的是,这两个义务之间相互构成对应性的给付责任。
其次,这两项义务应当具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分,无论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而确定,都不违背该项原则。
然而,若两相矛盾的义务间并无明确的履行顺序,此时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先履行抗辩权。
此外,先履行责任人未能恰当履行或履行行为与债务的基本意图背离也是应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也就是说,先履行责任人未能全面履行义务时,除了计算至履行期届满之前未履行的情况外,还应考虑到履行期限截止后仍未兑现承诺的状况;
而履行不符债务的核心实质即违约问题,则是先履行责任人未能妥善履行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怎么处理
在面临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事由,或者发现对方行为存在重大违约情形时,寻究解除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必须要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对方传达解除合同的意旨,与此同时,该合同自所谓的通知送达至另一方之时起即刻无效。
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及妥善应对潜在的诉讼争议,请保存好与其相关的所有重要证据,例如能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材料、对方的严重违约行为的记录、以及自我合理保持催告程度的说明等等,以便随时作为必要依据。
《民法典》第59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涉及到双向的责任义务关系的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被广泛运用。此种权利运用于此类型合同中,确保了双方向对方承担的义务具有一定的对称性和有序性。只有当义务有明确的排序或者法律对此有所规定时,如果有任何一方无法按照既定要求履行义务或违背了签订合同时的基本意图,那么另一方就有权行使抗辩权。在判断是否可以行使抗辩权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是否能够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