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谁之间的协议
保险合同乃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签订的关于保险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的重要契约。
这一特殊合同除具备了一般的双务、有偿等基本性质及其作为诺成合同的典型特性之外,其独特之处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形式上看,保险合同并非必须采用特定格式的文件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形式来表现。
其次,从内容上看,保险合同所包含的条款和条件往往是由保险人预先制定并提供给投保人的,投保人只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协商并决定是否接受这些条件。
最后,从风险环节上看,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未来不确定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而订立的合同,即所谓的“射幸”性质的合同。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谁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吗
保险合同乃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签订的关于保险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的重要契约。
这一特殊合同除具备了一般的双务、有偿等基本性质及其作为诺成合同的典型特性之外,其独特之处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形式上看,保险合同并非必须采用特定格式的文件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形式来表现。
其次,从内容上看,保险合同所包含的条款和条件往往是由保险人预先制定并提供给投保人的,投保人只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协商并决定是否接受这些条件。
最后,从风险环节上看,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未来不确定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而订立的合同,即所谓的“射幸”性质的合同。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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