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合同属于劳动合同。
兼职,通常以小时计酬,实际上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可要求签署劳动合同,也能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兼职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
兼职合同在传统意义上被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兼职的相关特征表现为以小时为计算薪酬标准,实质上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范畴,无论签署劳动合同或订立口头协议皆为合法合规。
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其于同一用人单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长一般限制在四小时之内,而每周工作时间的总和亦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且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期限不应超过十五天。
值得注意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主要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决定工作时间的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劳动力雇佣方式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多元化就业形式的出现应运而生的,具有灵活多变、使用简便等优点,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安排人力资源,同时也有助于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劳动者顺利实现就业。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其中任何一方皆可随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对方终止执行本合同,而在终止执行之后,用人单位无须对劳动者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此外,针对非全日制员工的酬金计算标准,应当保证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兼职合同乃归类为劳动合同的范畴之内。顾名思义,兼职大多是按小时计薪的方式进行,实质上可以被认定为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然而,无论签署劳动合同亦或约定口头协议,都是允许存在并同时适用的。对于非全日制工作者来说,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中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长一般不应超过四个小时,而每周的工作时间累积则不可超过二十四个小时。此外,非全日制劳动者还不得被约定试用期,而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最长也不得超过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