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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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情境创建,诺成合同基于共识,实践合同还需实物交付;成立时间,诺成合同共识即成立,实践合同需交付后成立;违约责任,诺成合同违约即负责,实践合同违约可能被视为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

它们之间最显著的差异如下所述:

首先,关于情境的创建,诺成合同依托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

然而,实践合同的创建更为复杂,它不仅需要双方的协商一致,同时也需实物交付或者其他义务的圆满履行作为支撑。

其次,在诺成合同中,合同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之时,即宣告正式成立;

然而,在实践合同中,尽管双方已经达成了共识,但只有在实物交付后,合同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地成立。

最后,在责任方面,诺成合同中的任何违反都将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然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出现违反行为,并不必然引发违约责任,反而可能会被视为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诺成合同与践成合同有何区别

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之处在于:

首先,二者在成立以及生效的时间点上有所不同。对于诺成合同而言,自双方当事人就意思表示达到一致(也就是达成合意)之时起,合同便宣告成立了;而实践合同则需要在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共识之后,进一步在标的物交付等事项得到落实后,方能视为合同正式订立成功。

其次,在规定当事人应尽义务的层面上亦有所区分:在诺成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被视为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若未能按期履行此项义务,将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然而,在实践合同中,尽管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的给付事项也是合同约定的内容之一,但这并非当事人所负有的主要义务,而是属于先合同义务的范畴。如果违反此类义务,并不必然引发违约责任,但可能会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合同的创立环境,诺成合同主要依赖于双方的合意达成,而实践合同则需要标的物实际上的交割方可成立;其次是合同的成立时间,在诺成合同中,只要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那么该合同便已经成立,而对于实践合同来说,只有在实际交付标的物之后,合同才能够正式生效;最后是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在诺成合同中,一旦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将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发生违约情况,违约方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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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若是依旧不知道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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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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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1、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又列出了两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有承诺,就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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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在哪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双方对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即成立。其他如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属这类合同。有些诺成合同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后才能成立,如房屋买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须向有关机关履行登记手续。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等都有重大意义。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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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个朋友说把房子送给我,我想问问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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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有什么区别?
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2、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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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不知道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想问问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1、不能滥用任意撤销,是有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任意(无损失)撤销。所谓任意撤销题主以为必须是无损失的,实践中,如果受赠与人的信赖利益被证明产生了损伤,赠与人一样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赠与包含了一诺而成的意思,这是法律对社会社交习惯的适应,保护了受赠人合理合法的期待利益,既然有期待利益,就应当视为一诺而成而非实践。(在扩张效应里,赠与合同在受到公证后延展了公信力边界,使得任意撤销权消灭;对于公益组织的赠与也扩展了赠与合同的公信力边界)
3、所谓任意撤销其实并不正确,由于受赠人没有与赠与人相符的付出,也就没有对等义务,在撤销之时赠与人对受赠人赔付对等义务的损失为0,也就是无损解约。但是由1可知,特定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
综上,如果赠与为实践合同,将无法保证受赠人的信赖利益,也无法保证具有公益性的组织在被承诺捐赠时所产生的社会公信效果。因此赠与的诺成性在相对人是社会公益性组织的时候最大化,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现在,作为诺成合同的赠与合同,一方面最大化保证公益赠与行为,一方面差别化保障受赠与人的信赖利益(对价保护),一方面对无需保护的受赠人不予保护(实际上也就是和实践合同的最终结果价值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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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爷爷去世前和保姆有一个赠与合同,现在人已经不在了,现在还有问题要处理,请问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呢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专家学者们争议很大。比较主流的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为例外。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其根据就是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条规定使赠与合同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时赠与合同对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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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们《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主张,但在实务中一直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平,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减少赠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作接受赠与的准备,付出的费用得不到救济,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平。
以上是我对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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